索引号: | 431100000/2017-0435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nba赌注平台|官网_app下载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教育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7-01031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7〕32号 |
YZCR-2017-01031
永政办发〔2017〕32号
nba赌注平台|官网_app下载人民政府办公室
nba赌注平台|官网_app下载:印发《nba赌注平台|官网_app下载本级公办学前教育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nba赌注平台|官网_app下载本级公办学前教育发展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nba赌注平台|官网_app下载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nba赌注平台|官网_app下载本级公办学前教育发展奖补办法(试行)
为促进鼓励和支持各类公办幼儿园规范办园管理,提高保教保育工作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市本级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nba赌注平台|官网_app下载:印发〈湖南省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精神和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各区政府加大投入,有效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带动全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对零陵区、冷水滩区、金洞管理区、回龙圩管理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办幼儿园进行奖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部门设立、用于支持四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幼儿园校舍新改扩建、修缮和购置玩具教具、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不得用于人员支出,不得用于日常办公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部门根据年度学前教育经费预算总体安排情况,确定当年财政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额度,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分配遵循“政策透明、规范公平、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
第五条 奖补项目:
(一)基础建设类
1、对当地政府投资新建的社区标准化幼儿园,按照每所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小区配套标准化幼儿园并交教育部门托管的,按照每所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2、对投资新建、改建并经验收合格的农村公办幼儿园,按照每所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提质奖补类
1、对创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在验收合格并授牌的当年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幼儿园实施分类定级管理,鼓励支持幼儿园提升办园水平,对评估晋级达到“标准”和“示范”等次的幼儿园,当年分别按照每所4万元、6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四区按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建设的重点实验园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每所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组织特殊教育学校和试点幼儿园开展幼儿特殊教育试点与研究,并根据研究成果的考核情况,按照每校(园)3-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上述奖补项目均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制订相关考核、评估、认定办法,并提供初步考核认定结果。
第六条 上述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以奖补标准最高的执行。
第七条 申报程序。每年9月底前,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自愿申报,由区教育部门、区财政部门组织评审遴选后,汇总报市教育部门、市财政部门。市教育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抽查和审核,确定奖补对象和额度。
第八条 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研究。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幼儿园开展教研活动,不断提升园长、教师和保育员业务水平。
第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和教研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学前教育发展实际进行安排,不得挤占上级下拨的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
第十条 幼儿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同时,要遵守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加强奖补资金的规范管理,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幼儿园奖补资格:
1、幼儿园出现责任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教师在保育教育中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
3、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4、编制申报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
第十二条 每年对获得奖补的幼儿园要在市、区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奖补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出现第十一条情形的,一经查实,追回奖补资金和取消以后年度申报奖补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奖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