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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涔天河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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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社会各界人士:
涔天河灌区是国务院确定的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之一,已全面建成投入运用,灌溉面积达111.46万亩,惠及江华、江永、宁远、道县四县近100多万人民群众。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nba赌注平台|官网_app下载:治水兴水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涔天河灌区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保护,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涔天河灌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涔天河灌区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涔天河灌区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特别是江华、江永、宁远、道县灌区四县广大公众征求意见。请于9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注明姓名、联系方式、个人签名后反馈至我局邮箱yzcth2328519@163.com,修改意见电子版请同步发送。
附件:《涔天河灌区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王磊,17377769147
特此公告。
nba赌注平台|官网_app下载涔天河水库和工程管理局
2025年9月19日
附件:
涔天河灌区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nba赌注平台|官网_app下载:治水兴水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涔天河灌区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保护,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坚持民本民生、服务“三农”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灌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涔天河灌区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保护维护、供水用水、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涔天河灌区包括江华、江永、道县、宁远(以下简称“灌区四县”)境内的涔天河灌区工程渠道、渠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nba赌注平台|官网_app下载涔天河水库和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涔天河管理局)负责灌区干渠渠道、渠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灌区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运行管理保护,灌区四县人民政府灌区管理部门负责灌区支渠渠道、渠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灌区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运行管理保护。
第三条 受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灌区建设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灌区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保护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灌区内属于市、县管理权限范围的跨地域、多部门、多领域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专项工作推进、综合执法检查等工作或者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发改、财政、水利、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林业、公安、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灌区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区域内灌区管理、保护、应急、防汛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涔天河管理局是灌区的专门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承担涔天河灌区干渠工程、渠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灌区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保卫工作;
(二)贯彻实施灌区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承担灌区有关涉水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灌区中长期发展规划、防汛抗旱预案和运行管理制度;
(三)依法依规管理涔天河灌区干渠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国有资产;
(四)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灌区防洪、供水、灌溉、应急调度等指令,并接受监督;负责审核、批准灌区四县的灌溉用水计划和跨县分水调水工作;
(五)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和保护;
(六)负责申报并严格执行灌区用水计划,调度、管理农业灌溉用水;协助开展水政监察工作;
(七)承担灌区灌溉用水水费收缴相关工作;
(八)根据委托开展灌区执法活动;
(九)指导灌区四县管辖的灌区运行管理保护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涔天河灌区工作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定期听取灌区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灌区用水调水计划;
(三)协调灌区防汛抗旱、重大工程迁改、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水费调整、水价综合体制改革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的灌区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涔天河管理局根据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灌区工程运行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发生的破坏灌区水利设施设备、环保水保、安全生产管理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依法不能委托的,可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市涔天河管理局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等具体内容。
市涔天河管理局应当根据委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第八条 市涔天河管理局与灌区四县应当建立运行维修养护、防洪防汛、水资源配置、水源水域保护、划界确权、行政执法、文化旅游等区域协同机制,促进灌区运行管理保护的统一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涔天河灌区水利教育实践基地的作用,加强涔天河灌区工程和水资源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水文化、水科学知识的普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灌区运行管理和发展规划由市涔天河管理局组织编制,在征求属地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灌区运行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是灌区运行管理、保护和发展的依据。
灌区工程的改建、扩建,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灌区运行管理和发展规划。灌区工程建设损毁地方公路、桥梁的,依法承担补偿、复建等责任。
城镇、乡村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不得影响灌区工程的安全与运行。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灌区运行管理现状和规划设计,依法确定灌区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利人应当及时向灌区工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三条 灌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市涔天河管理局意见和灌区四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灌区工程用地或者灌区工程设施的,依法承担补偿、复建、复绿等责任。
第十四条 灌区四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支渠及以下渠道建设纳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加强灌区标准化建设。
市涔天河管理局应当组织编制涔天河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实施方案,重点推进灌溉水源工程、截排水工程、输配水工程和信息化工程等节水治水工程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灌溉工程,特别是水库、水坝、堤防和渠道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灌溉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库、水坝、堤防、渠道、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十八条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灌区内干渠渠道、渠系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等控制性水利工程由市涔天河管理局负责运行管理维护。灌区支渠及以下渠系工程由灌区四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
灌区内跨渠桥梁、沿渠道路、上渠道路作为乡村道路使用的,遵循“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承担管护维护责任。
斗、农渠及以下的田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由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 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市涔天河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划定,征求灌区四县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涔天河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界桩、告示牌、警示标志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二十条 市涔天河管理局应当创新管理新业态,在供配水调度、工程运行、科学灌溉、应急处置、便民服务等方面实行智能化管理,促进灌区现代化发展。
第二十一条 灌区运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方联动”原则,分级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防护植被剪修养护、防洪防汛、应急抢险、安全生产等工作;建立市、县、乡(镇)、村四级联防联控应急处险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综合处险避险。
第二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禁止在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实施项目工程,弃置、堆放砂石、泥土、林木、垃圾等物体,影响工程运行、渠堤通行的;
(二)擅自开沟、立杆架线、埋管、安装(悬挂)广告的;
(三)擅自埋设或者架设取水管道、提水机具,开设分水涵,设置阻水设施的;
(四)擅自启闭、拆解或者移动分水涵闸、机泵、水文、气象、信息化等工程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的;
(五)在渠堤、桥梁和有限高要求的建筑物下行驶超重、超宽、超高机械或者车辆的;
(六)毁坏、盗伐、滥伐工程防护林防护植被的;
(七)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房等活动的;
(八)其他损坏和影响灌区工程安全和运行管理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在涔天河水库和渠道内从事下列破坏水生态和水环境的行为:
(一)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城镇污水、未经处理生活污水以及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倾倒废渣、垃圾、弃置病死家禽家畜的;
(二)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水生态和污染水体的;
(三)其他破坏水生态和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灌区内干渠灌溉供水和其他供水的水量水质由市涔天河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监测。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水量、水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职能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灌区工程供用水水质信息。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市涔天河管理局应当发掘和宣传灌溉工程建设和发展史,将具有文化、艺术、历史价值的渡槽、大坝、水闸、涵洞、隧道等水利设施和遗址遗迹纳入保护范围,设立相应标识并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实施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市涔天河管理局负责统筹组织灌区范围内干渠水利工程及其他水利项目申报,灌区四县负责支渠水利工程及其他水利项目申报。
第二十八条 灌区水利工程实行岁修制度,每年有计划地对灌区引水渠道进行清淤、清障,对堤防、建(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进行除险加固,对水利工程机械设备等进行维修养护工作。
市涔天河管理局运行管护的水利工程岁修,由市涔天河管理局组织实施;灌区四县管护的水利工程岁修,由灌区四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灌区四县人民政府组织岁修时,应当与市涔天河管理局协商确定渠道的停水、输水时间,并在岁修完成后将岁修有关情况通报市涔天河管理局。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二十九条 涔天河水库是灌区主水源,灌区内结瓜水库、河坝、塘堰、提灌站、泉井等向用水户提供的水源是灌区基础水源。
第三十条 灌区内的取水工程应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取水许可,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市涔天河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干旱或水源不足时,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并统筹工业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二条 用水大户应当按照市涔天河管理局规定时间提交年度用水计划,并签订用水合同。
灌区用水户应当服从统一的供水调度,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不得在渠道内设立取水设施,扰乱供用水秩序。
第三十三条 灌区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市场的原则制定,并依法按照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等变化适时调整。
完善节约用水机制,供求各类用水均应事项定额各类,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市、县财政缴纳水费;低于定额用水实行按定额水价差额奖励用水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在灌区专项规划范围内建设的;
(二)不执行供水调度、防汛抗旱调度命令的;
(三)发现破坏灌区工程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水利资金、水费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依据《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市涔天河管理局依照行政执法委托行使上述有关行政执法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涔天河管理局负责解释。